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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越南的盟國佔領與片面獨立 ■雲程 本文是摘自拙作《放眼國際: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》(下)越南專章。 盟國佔領與片面獨立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。9月2日,麥克阿瑟以北緯16度為界對法屬印度支那實施分區佔領,北部由「蔣介石元帥」受命佔領,南部則由「東南亞戰區總司令」受降。消息傳來,日本軍方將部分武力交給「越盟」。 當時,蔣介石派遣盧漢率領第一方面軍約15萬人至越南接受日軍投降並管理佔領區。但中國向來就忽略越南,使盧漢所依據的方針包括:蔣介石與美軍駐華總司令魏德邁(Al 酒店打工bert Wedemeyer)共同批准的《越南政治軍事佔領計劃》、行政院「越南顧問團」制訂的《十四點原則》,及《越南問題處理方針》、何應欽「四大原則」等,相當混亂。 值得注意的是,每支盧漢部隊都配置美軍聯絡官做為佔領當局的顧問,此聯絡官主要功能在於協助各臨時組織與提供民政治理(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ffairs)的諮詢。這其實是規定在《美國陸軍戰場手冊FM 41-10》中佔領當局最重要的建制之一 土地買賣。至台灣受降的陳儀軍隊也毫無例外的設有美軍聯絡官,並提供民政治理的諮詢。由此推測,相信蔣介石必定有前述與美國共同批准的《台灣軍事佔領計劃》做為佔領當局的準則。台越兩地佔領狀態,是個有趣的比較課題。 盧漢主要目標有3:佔領日軍集結的「河內-海防」地區、確保紅河三角洲、「河內-峴港(Danang)」沿海地區:除此之外,盧漢部隊並未佔領其他區。《十四點原則》提到,佔領時間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決定,且盧 裝潢漢需要與美國與法國代表密切配合,並對「法越爭議」保持中立(但一方面又說國民政府期望法國重回印度支那)。 解除越北日軍的武力後,盧漢將軍械火交給「越盟」。相對的,佔領南越的英國則基於殖民母國的情誼,給予法國登陸佔領的便利。有此方便,法國在8月15日指派海軍上將達根琉(Thierry d’Agenlieu)出任「印度支那最高行政長官」,而不是原來的「總督」,這表示此時法國尚未正式恢復印度支那的主權;法國留在中國昆明的聖特尼(M. Sainten 買屋y)為東京與安南的「行政長官」,而軍方負責人是法國遠東軍總司令李勒(Henry Leclerc)。「東南亞戰區總司令」蒙巴頓將軍相信法軍會留在「南越」協助英軍;越南未來的主權歸屬仍懸而未決。 在盟國接受日本投降的同一天,胡志明的「越南民主共和國臨時政府」片面宣佈獨立為「越南民主共和國」(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nam)。〈獨立宣言〉中特別提到美國獨立、法國大革命,以及1940年9月與1945年3月9日,作為保護國的法國兩度「無法保護」越南,且在5年內兩度出賣 網路行銷越南人民的違約,以及自決原則等議題。 越盟此舉意在增加法國恢復統治的困難度,同時也警告進入越北解除日軍武裝的蔣介石軍隊不得侵犯主權。越盟並早在全越南籌畫「八月革命」(August Revolution)。在8月19日就佔領河內,隨即拿下順化。保大皇帝在8月24日退位並向胡志明的越盟投降,越盟則承認保大皇帝為「最高指導者」(supreme advisor)。 保大在其〈退位聲明〉中明白提到: 我已經決定退位並將『國家的統治權力交給民主共和政府』。 這和大清溥儀將權力交給袁世凱,以及沙皇尼古拉二 賣屋世(Nicholas II)將權力交給米哈爾大公(Grand Duke Michael Alexandrovich)的安排一模一樣,顯見權力移轉是國際通例。遺憾的是,戰爭結束時保大毫無疑問的是越南的合法君主,但其政府卻是日本軍部的傀儡,從而保大權力的移交因戰爭因素而留下爭議。 依照國際法保護國應負起捍衛被保護國的「條約義務」,既然法國無法保護越南避免日軍入侵,已失去保護者的職責,保護關係與條約將因此一失職而終止。但更基本的問題在於戰爭中「誰是法國?」 維琪政府與自由法蘭西(Free French),隨著戰事的發展先後成為法國合法 婚禮佈置政府,這也是一種「敵性反轉」的麻煩事(但因為在戰爭中發生,故不影響戰後和平條約的安排)。 另一方面,能簽訂保護條約的是擁有主權地位的國家;而君主國的主權又在君主身上。所以從越南的角度看,法國應該承認1945年保大的退位與權力移轉,意即越南合法政府應為「越南民主共和國」(但不包括交趾支那)。但是,盟軍的佔領讓事情變得複雜。 1946年1月1日,盧漢於河內成立屬於盟軍佔領當局民政治理的「臨時盟國政府」(provisional coalition government)。經過不斷的猜忌與拉鋸,蔣介石當局在2月28日與法國簽訂〈關於中國駐越北軍隊由法國軍隊接?新成屋黎妥咫憛r: 貴部長證實法國司令業已準備擔負『管理日本戰俘』,維持越南聯邦領土『北緯16度以北秩序與安甯』,並保護中國人民之完全責任,為此之故,並提議對中國軍隊由法國軍隊『接防』…。 隨後蔣介石元帥移交越北的佔領權給法國,並隨即撤軍回中國。蔣此舉當然有交換對其國際支持的考量,特別是對內換取法國放棄在中國境內的租借地的盤算。又從〈換文〉可知,蔣介石當局以書面移轉的標的是管理戰俘、維持秩序保障安全等佔領當局之管理權力(佔領權),而不是移轉主權給法國,因為佔領當局不能擁有主權(只能擱置或託管主權)故也無從移轉主權。相對的,銜命佔 21世紀房屋仲介領16度以南印度支那的英國,也早於1945年8月24日與法國簽訂協議同意法國恢復在印度支那的權力。 戰時國際法下的佔領當局不擁有佔領區的主權。故當日軍戰敗後,盟國佔領當局所擱置或信託的領土主權自然應回復給原統治國。從以上現象可知,蔣介石與英國遵循的無疑是這項規則。 情勢至此,保護關係的終止與佔領法則的歸還權力,在戰後的越南顯然發生了競合現象:一方面保大皇帝退位後其權力已經合法移轉給「越南民主共和國」;另一方面殖民母國卻無視於「保護關係」的失職,接受盟軍的佔領權力進而恢復統治。權力移轉的軸線已然分立而混亂,兩者如何協調為一是個棘手問題。 越南隱約有了兵燹之兆。 票貼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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